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和省考考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4 09:54:34 作者:自考办 浏览量:6005
川教考院〔2017〕65号
有关高校:
多年来,我省有关高校为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对于增强助学院校办学活力,培养更高更多的人才,促进四川经济发展及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个别助学院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和省考课考点设置工作中片面追求数量而降低标准,放松检查,疏于管理,导致所属校外教学点出现了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的现象,导致省考课考点不按规定设置考场和组织考试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确保我省社会助学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招生、教学和管理工作,提高自学考试工作质量。依据《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考课程管理的通知》(川教考院〔2012〕202号)、《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考院〔2015〕7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一)落实助学院校的主体责任。各助学院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认真履行办学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职责,严格审批校外教学点;全面负责、指导和监督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收费管理、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工作,确保校外教学点的规范管理和助学质量。
(二)强化对校外教学点的监督责任。各助学院校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校外教学点的招生宣传、教学授课、考试组织到毕业管理的全过程工作进行有效监控。
省教育考试院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助学院校的校外教学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校外教学点,责令助学院校清理整顿;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校外教学点,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为规范和加强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管理,各助学院校务必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一次对校外教学点主体资格、设立程序、基本要求的严格核查,结合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对合格校外教学点进行登记备案;对办学条件差、生源严重萎缩、管理混乱、教学质量无法保证的校外教学点,要与其解除合作协议,停止其招生行为,及时撤并调整,并妥善安排好现有学生。请各助学院校在7月5日前将本次清理整顿情况和《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加盖学校鲜章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严格审批校外教学点。各助学院校的自考管理职能部门应结合本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规划、办学实力、管理能力等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新增拟设教学点进行全方位的考察和充分的论证。不能仅考察生源情况,而忽视办学条件、管理能力。严禁助学院校在省外设置教学点,严禁校外教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在对外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时,要明晰双方的责、权、利。有条件的助学院校,应征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保所签协议合法有效。助学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后,应按要求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规范管理,提升助学质量。各助学院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校外教学点管理,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统一校外教学点名称、统一挂牌要求,统一招生宣传,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政策,派遣主讲教师,审核聘任辅导教师;定期对所属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切实加强教学的规范管理等工作。各助学院校和校外教学点应做好对考生的教学、辅导工作,提升助学质量。
校外教学点要建立一支稳定的教学及管理队伍,认真执行助学院校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切实履行与助学院校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做到对考生、学校、社会负责。
二、省考课程考点管理
(一)考点设置要求。助学院校负责考点的设置工作,并报省考试院备案。在考点设置时,应满足适当集中、相对稳定、环境安静、采光通风良好、建筑设施安全、交通便利等条件,并综合考虑考生规模和考点容纳量。考点应达到标准化考点的要求,如暂时达不到标准的考点,也应是有相应的视频录像功能,确保对考试过程的全过程监控并满足回放要求。严禁在上报省考试院的考点外设置考点。各助学院校在考前对考点的考试准备情况要进行指导、检查。
(二)试卷与答卷管理。试卷安全是做好考试工作的第一要务。各助学院校和校外教学点要充分认识试卷安全的重要性,切实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放在首位。考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不断完善保密室建设,将试卷和答卷存放在合格保密室;坚持昼夜值守制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试卷在考点的流转、保管安全保密。
(三)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各助学院校和校外教学点要主动争取考点所在地考试机构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全程参与考试组织、监督等工作。助学院校要安排专人巡视、检查各考点的安排部署、考试实施、保密室及试卷保管等工作情况。考点负责具体实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选聘廉洁公正、敢于负责、业务熟练的人员担任监考工作;认真开展岗前培训,坚持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使每一个工作人员掌握考试程序、规定和操作;禁止监考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如手机等通信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等设备)进入考场。监考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考生入场安检,加强考生身份识别及携带物品的核验,严禁“两证(身份证、准考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入场参加考试,督促考生签到,按要求做好对缺考考生的处理(有条件的考点要启用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组织考生入场);采取轮换站立的方式监考,加强考场管控,加大考风考纪的巡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做到预防有力、发现及时、处理合规。考试结束后,认真做好答卷的回收、装订密封,严格履行答卷验收程序,严防试卷漏装、错装等现象。经清点无误后,按要求及时将答卷送交助学院校。
请各有关助学院校在收到本通知后,对本校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同时,对遗留问题的处理也要引起高度重视,慎重处理,确保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平稳、健康、规范地发展。
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